在实施
离婚程序时,针对夫妻之间平摊的
共有财产部分,首要解决方法是通过双方的友好磋商进行划分,若此种方式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照法律途径,向地方法院提
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据各财产的现实状况及来源特性,法庭会依据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最终评判。
对于这类共有财产,其通常情况下是以公平均分的方式处置。
然而考虑到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和财产来源的多样性等因素,具体实行时可以对这一规则进行适当调整和微调。
若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出现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该夫妇其中一方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拍卖其共享财产:
(1)未经认证的一方故意隐瞒或挪用、销售、破坏、耗尽这些
共同财产,甚至
伪造并宣布为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非法行径;
(2)当一方背负着特殊
扶养职责的亲属在面临
重大疾病需要药物治疗时,而另一方坚决反对支付相关医药费诊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