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若符合适当的
减刑条件,则其所应执行为期不能低于十三年。
对于
犯罪分子的
减刑申请,必须由相关的执行机关提交至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
2.对应的人民法院需要组织集体
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经确认存在悔过或
立功事实后,方可做出相应的
裁定书并予以减刑。
关于这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
3.按照法律规定,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短于以下期限:
(1)如果判处的是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等轻罪
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如被判无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会短于十三年;
(3)而对于依《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被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者,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不少于二十五年;
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者,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少于二十年。
此外,还需注意遵循《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即:
减
刑事宜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减刑建议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