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证据中包含了视觉和音频的共同元素,例如,由录音设备形成的音视频文件作为档案形式的证据,那么在
递交这些文档的同时,请务必一并提供案情的文字记录以作为补充,该文字记录应真实、精确地记载下录音过程中的
当事人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要素。
倘若所提供的证据中含有
证人证词,而且已经通过通知的渠道要求证人证人出席法庭审理现场,则需向仲裁机关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
这份申请报告应当详实列出出庭证人的详细信息、他们出庭作证的主要意图以及相关的
身份证明文件,比如证件副本。
所有提交给仲裁院的证据都应以
复印件作为呈现形式,但是,为了
保证准确性,所有复印件必须经过与原始文件的比对程序后确认其无任何错误再行提交。
如有需要,部分重点内容可能会被复制至复印件中,但务必在此复印件末尾清楚标注此项事实,并在开庭期间准备好原件以备查验。
关于电子类型的证据,如果特别重要的话,可以考虑提交由相关公证部门开具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
确权证明或者在庭审现场进行实际操作演示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