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
犯罪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或建筑企业的员工乃至其他各个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的雇员们,然而,就主体角色来看,这些单位中那些负责进行产、作业且易引发
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相关职务人士才是该
罪名中的核心人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规定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之犯罪主体为,国有或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里的管理人员,他们如果在监管、督导过程中疏于职守导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重大
人员伤亡事件,并为此类事件产出极其严重之后果,那么他们将会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
而针对此类事件中的
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被判处15年
有期徒刑。
3.就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素来讲,该罪行中的“业务”需要具备可能会危及到
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风险特性。
也正因此,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这类罪行的主体实际上属于
身份犯的范畴。
这种特殊性也是在刑法上将其与其他类型的“业务”(例如
贪污、
盗窃等罪行)相区分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