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若男方在
结婚之前已经购买了房屋,通常此类房产并不属于婚后夫妻的
共有财产。
然而,假如在此之前,其中一方自行决定
出资购房,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使得该房产被登记于两方的名义之下,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向另一半进行的
赠予。
此时,此房产便会转变为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资产。
其次,关于“
共同财产”的定义,我们理解为,指的是法律所认定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这类财产对双方都将赋予
使用权益,无论是实物资产、货币资金亦或是无形的
财产权利,都包括在内。
同时,在分配这些共同财产的时候,将依据
国家法定标准进行衡量评估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将会被定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于这些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力。
法律设定
夫妻财产制度,目的在于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收益,维持和谐稳定的
家庭关系,确保夫妻跟第三方的交易能够得到有效安全的保护。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他们应该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应该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
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所以夫妻双方无论经济收入如何,都应对全部的共同财产享有相同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