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宅基地并不一定成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假如房产来源于配偶婚前的独立收益,且
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义之下的话,当
婚姻破裂之时,此类房产将属于该方
当事人的独有资产,不可用于双方的资产分配和协商,除非双方在此问题上已事先达成相关共识或者有其他相关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
相反,若在婚后,房产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那么这就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当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之际,双方有权就房产问题进行合理分配。
另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形式来处理此等共同权益,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类问题将交由法庭做最终裁决并作出相应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