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住宅安置的补偿事宜,如在
家庭成员间存在相应协议的情况下,只要此协议内容未违背现行法律
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便应按照约定执行。
然而,若无任何协议或者协议条款模糊不清,那么应当依据以下三种
基本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一是坚持一人一份,平等分割的原则。
如此行事,既符合平等且公正合理为
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内涵,又因
出租人和其他共
同居民对于补偿款项属于共同拥有的法定权益,因此在原则上亦应对财产平均划分;
二是对于家族中年长的共同居民以及经济来源单薄的共同居民实施适当关照。
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年老及其物质生活较为匮乏的人群受到
社会福利保障的力度相对较小,加上其后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偏弱,故需得到特别关爱,并且,由政府提供的公有住房大多数源于老年人,因而在分配时,亦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权益;
三是
承租人或共同居民在获取公共住房租赁权时曾额外付出较大金额者,在分配时可以适度增加其所得份额。
这实际上体现了
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以及等额交换的原则。
除此之外,若是在待拆公房中存在未成年居住者,而对其实施实质
监护责任的相关人员,同样有权获取适当增加的
拆迁补偿款份额。《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