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并不会对婚姻关系带来任何不良影响,然而在无过错的一方,如主张
赔偿,则是可行的。
在
离婚案中,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框架大致为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其所拥有的
共同财产通常需进行
平均分配;
若参照实际生活需求以及财产之起源等多种因素考量,适当处理时也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属于个人专有物品者,则通常维持其归属不变,依然归个人所有。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因工作或居住原因而
分居两地,且分别保管和使用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分割所得的财产各自享有;
至于差距悬殊者,则需得财产较多的一方用等值财产来冲抵另一方。
此外,已办理完
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过者,或婚前支付造成支付一方生活困顿者,在离婚时可向对方提出返还
彩礼申请。
最后,如果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营业,那么其合作伙伴所获得的入伙财产可以归结到该方所有,而获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