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制度下,
婚姻存续期间积累所得的财富通常被称为“
夫妻共有财产”,此类财产在法定程序下(
离婚),可以通过各自进行协商并以
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此种协商结果对于
结婚期间各自主张和协议的两面方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力。
举个例子来说,当双方达成共识决定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转移给子女名下,便可依法进行所有权的转化手续,确保财产的合法转移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