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限应为5个工作日;
2、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
劳动者提交劳动仲裁请求书后,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如在五个工作日内认定其符合受理条件,则应该予以受理;
反之,则应亲自书写书面通知书请申请人知晓并告知不予受理情况。
对于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未能按时给予回复或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该类
劳动纠纷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
劳动争议案件都能够进入到
劳动仲裁程序进行解决,只有发生在本地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对应雇佣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方能作为劳动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范围。
若发生劳动争议,各方
当事人均表示不愿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无果或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调解组织提交申请调解;
若拒绝接受调解或是调解过程无果的,亦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如对于
仲裁结果心存异议,除了法律另外规定的情况外,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
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