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理论体系中,
自首成立的首要前提便是
犯罪嫌疑人自主投案,否则便无从讨论自首之说。
自动投案乃是指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嫌疑人自行抵达司法机关并主动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等候法律裁决的过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以下三种情形均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
1、在
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尚未被侦破或发现的情况下自愿前往司法机关报告;
2、虽然犯罪事实已然明晰,但对犯罪嫌疑人仍未明确知晓的情况下主动面对现实;
3、在既已掌握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然而司法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性
诉讼手段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可主动接受
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