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活动中,以下步骤是进行此类公证所需遵循的严格程序:
首先,要求进行公证的相关方需向其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事件发生地点或者实践过程中所产生影响和后果的地方的主管公证部门
递交公证请求书,同时需配套提供公证所必需的各种必要材料;
其次,
公证处将会对已提出的公证事宜及其所附带的公证材料进行严谨细致的核实与审查工作;
最后,当所有公证事项及有关材料均被证明真实无误且合法合规之时,公证处将依法颁发公证文书。《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