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络的情况下,您可径直携带包括但不仅限于
身份证明文件(如:
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如:
户口本)、婚姻证明文件(如:
结婚证)以及
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材料前往就近的
司法机关进行
离婚诉讼。
1.假设被告长时间失去音信且时间超过两年,经由人
民法院确认已宣告失踪后,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定准许离婚。
2.若被告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并且未有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仅仅是由另外一方
提出离婚诉求时,人民法院应对该案件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下落不明者,人民法院应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投递
诉讼文书,公告
期限届满,依法按照缺席程序作出审判结果。
3.倘若其中一方仅因自身意愿不愿离婚而选择躲避的话,那么遭受困扰的另一方可直接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
如被
传唤两次仍拒绝出席庭审,则法院有权对下落不明者采取
拘传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