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
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个人所有,其中仅有正在逐渐积累或者自然形成的货币价值(即grily利息以及VANJ增值)这两方面的积累可以被认定为是构成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其余部分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获取或增长的价值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