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有的涉法条文,女性员工在生育过程中所享受的
产假期限为98天,这其中包含了预生产前可以请假的15天;
如果有分娩困难等情况发生,还可额外增加15天的产假作为补足;
而对于生育多子女的家庭,每增育一名新生婴童,也可相应地增加15天的产假。
如若女性员工在怀孕不满4个月时进行流产手术,便可享受到15天的产假待遇;
而若是怀孕超过4个月才实施流产手术的话,将能享受到42天的产假照顾。
在此期间,生育津贴的发放将依据
生育保险的参保情况来决定,如果已参保,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年度内员工的平均
工资水平向生育保险基金提出申请;
反之,则应按女员工产假前的薪资水平,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款项。
此外,对于正对新生儿进行哺乳的未满1周岁的女性员工来说,其雇主是不被允许延长其工作时间或为其安排夜间
加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