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欠款人去世后的还款问题,如果能够确定他生前借贷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负担,那么在他离世之后,这部分
债务应当从
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抵扣。
然而,假如夫妻拥有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其生前债务,并且欠债者生前没有其他个人财务储备,那么配偶仍应承担起结清此项债务的责任。
倘若欠债者生前拥有额外的财富财产,此时便可使用这些资产用来
偿还贷款;
如果存在遗产,同样由遗产的
继承人负责偿还。
另外,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在承受遗产时亦需要偿还
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
税费以及债务。
但是,所应缴纳的税款及所需偿还的债务只能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抵扣,一旦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若继承人本人选择自愿补足超出金额,则不受上述限制。
除非继承人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否则皆须负有相应责任。
敬请注意,以上仅供参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