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辞去职务之后,原就职企业不得擅自保留其人事档案。
在劳资双方签署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时,企业有义务提供有关解约的书面证明文件,且需在该文件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完成其档案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权益的转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