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违约并非
违法行为的同义词。
违约行为乃是针对合同各方
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负担之特定义务的行为;
而违法行为则通常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
法人或是普通公民,因其涉嫌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从而给设立并由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带来损害的情况下,需要为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即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区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
具体来说,违约行为是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行为;
而违法行为,则是违反了
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拒绝执行法定责任义务的行为。
接着,我们来详细解析一下依循上述原则进行
赔偿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在约定基础上的
违约金授予给了违约方一种权力,这位违约方可以在进行
经济赔偿时享有随意支付的权利。
而针对因违约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是否应当参照相对违约金或其他
赔偿方案来衡量,仍可由双方预先设定。
然而,如果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低于已发生的实际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有权在任何时候按乙方要求调整金额;
同样地,如果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超出了乙方所蒙受的实际损失,那么他们也同样有对此提出异议并请求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同时,即使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违约金,但他仍然需继续按照约定履行他的经济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