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举债是否必然牵扯到另一半,答案并非唯一。
倘若此类开支在婚姻保持
有效期间形成,并以个人身份超出了普通家庭生活所必需之额度,或是在缔结良缘之前即已产生,那么
债务便需由涉及到的那位
债务人独自承受。
尽管如此,若存在特殊情况或是
当事人之间有所约法三章,此条款可能会失效。
又若是这笔借款被用于支持配偶间的整体生活,共同经营生意以及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而决定,那么这份开支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及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