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存在下述任一情况,都将促使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约,此时,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与
经济补偿,同时须给予相应的
赔偿金:
第一种情况是雇主使用
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或非法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来强迫他们继续履行劳动职责;
第二则是雇主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或是提供必要的
劳动条件;
第三种情况则是雇主要求劳动者提供超出劳动合同规定期限的工作,且在支付
加班费时克扣或无故拖延;
第四是雇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应得的
工资报酬;
最后一点就是雇主所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依据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该企业服务的年限计,每过一整年都会向劳动者发放一定比例的
月工资。
如果雇员为雇主服务的时间超过了6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就会按一整个年来计算
补偿金额;
若雇员服务时间不足6个月,那就只能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当劳动者的月工资较高出雇主所在地所属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额度的时候,雇主需要按照这个标准向他们
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向此类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大年限不得超过12年。
在此期间,所谓月工资其实并不是指劳动者单月的工资,而是与劳动合约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有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