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受到了限制自由、拘禁与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惩罚的罪犯,他们在执行
刑罚的过程中,只要能够始终如一地严格遵守并落实相关监管条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正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以及存在有
重大立功行为的话,就完全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减刑的前提必须是具备以下重要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成功阻止了他人在重大
犯罪活动中的作恶;
其次是能够在狱内或狱外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并得到有效证实;
再者就是取得显著的发明创作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此外,也包括生活中舍己为人,作出重大自我牺牲的行为;
至于在防止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中的表现突出者,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减刑;
对于那些曾经触犯较轻法律,但表现出色且有一定贡献的罪犯给予减刑的可能性更大。
然而,不论是哪种罪行,只有当罪犯满足了减刑所需的各项条件时,才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减刑。
这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要缩短并实际执行的刑期,但无论何时何地,实际执行的刑期都绝对不能低于以下所规定的标准:
(一)对于被判定为
管制或者
拘役,甚至是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多只能减少到原来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而对那些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实际上执行的刑期最多则不可超过十三年;
(三)如果是由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那么他们在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可以将原本的无期徒刑减为有25年期限的情形下,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多不能少于25年;
(四)同样由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条款给与限制减刑的情况下,那些在缓期执行期满自主决定将
缓期罚款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多不得少于20年。《
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