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因
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然而,如在
遗嘱或是
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则该部分财产应视为夫妻中的被指定方的
个人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