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亦称
合同终止,系依藐法令或订约双方
当事人所预定的情形之发生,使原出自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诸关系在法律上不复存在,并使当事人间的特权状况从合同
法律效力上消除。
当合同的主体
权利义务彻底经由法律终止之后,契约各方应遵循诚实守信的
基本原则,以尊重交易惯例为依据,切实履行通知、帮助以及保密等方面的附随义务。
尽管合同的主权利被终止,并不影响涉及结算及清理的相关条款在法律上的效用。《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