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男方父母所提供的借款原则上将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负债,这是因为尽管儿媳妇和公婆之间并未建立正式的法律
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这些款项实际上是由男方父母向女方提供的,因此构成了简单的
债务关系,理当承受相应的还款义务。
若在这段时间内双方依然维持着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女方有责任协同其夫婿妥善处理此项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