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除
雇佣关系的员工,依据其在我司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完整年便提供一个月薪酬作为
补偿金。
若不足六个月者,则予以半个月薪资的经济
赔偿。
而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的情况,我们将以一整年来衡量其补偿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