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孙子孙女无权直接
继承祖父母的
财产所有权。
然而,当祖父母不幸离世且并未设
立遗嘱以明确
遗产分配方案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其财产将由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来共同继承。
然而,假设孙子或孙女的父亲(即祖父的孩子)同样已经过早地离开这世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孙女可能就有机会通过两种法定方式,即“
代位继承”或者“
转继承”来继承祖父母的资产了。
首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即指祖父的子女(即孙子或孙女的父亲)在其去世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原本应享有的部分遗
产权益转移至孙子孙女名下进行继承。
其次是“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祖父在此前先离世,尚未开始实施继承程序,其后孙子或孙女的父亲亦不幸离世。
在此情况下,孙子或孙女的父亲原本应该从祖父那里继承到的那部分遗产份额,现在则将由其合法
继承人得到,这个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就是转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代位继承或是转继承,均需满足特定前提条件:
第一,代位继承需要继承人在
被继承人逝世之前先夭折;
也就是说,子女必须在父母逝世前先行离世。
第二,可以享有代位
继承权的人员必须为被继承人的纯正
直系后裔;
尽管如此,继受者并不受到家族辈分的限制;
即便是孙子孙女、曾孙子曾孙女甚至更远的亲属均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反之,被继承人的
旁系血亲以及长辈
直系血亲无权享有该项权益。
第三,无论代位继承人是单人也好,多人也罢;
他们所能争取到的财产份额,通常取决于他们的父亲或者母亲原本可以继承的财产规模。
第四,若继承人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那么他们的子嗣也就自然无法再主张代位继承。
至于转继承,这个概念同样有着细致严格的要求:
第一,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
财产分割正式启动之前,若继承人不幸离世;
第二,继承人在此时间段内虽已离世但未能实际接管遗产,此乃遗产处理过程中的典型情况;
第三,经过
法定继承人直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第四,转继承者往往只能尽可能多地继承到被转继承人原本应获的遗产额度;
第五,转继承的对象,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
直系亲属,同时也包含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
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
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