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其名义对外
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从而导致
欠薪问题的出现,那么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全额
清算所欠
农民工的薪酬。
而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或未经授权的单位,进而造成欠薪现象发生的情况,则应由相应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再者,若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以及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
法规,以致拖欠农民工薪酬的问题,仍然需要由建设单位负担所有赔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开设专门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该建设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农民工的工作所得。
关于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也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若
逾期仍未进行改进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暂停施工,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对被罚施工单位限制今后的工程承接工作、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直接
吊销其申请资质证书的权利: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依据相关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存储
工资保证金或者未能提供有足够
保证效力的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各个分包单位均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