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证实存在
家庭成员遗弃之现象,可收集如下相关
证据:
首先,诸如子女对于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父母,未能尽到提供经济支持的责任;
或者是子女在面对生活无法自理的父母时,表现出冷漠甚至忽视其日常生活照顾等情况,均可视为
行为人具备
抚养能力但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有力证据。
其次,那些可作为证据之用的资料包括,亲朋好友、邻里街坊等第三方目击者的证词和意见;
被遗弃人员的亲身描述;
以及
扶养人把被抚养人转移至自身无力承担
赡养责任的地方的具体事实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