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对于母系财产的
继承权益并非是必要经过公证程序的。
是否进行公正,完全取决于
当事人个人意思自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要撤销对于母系财产的继承权益,必需于财产处理之前,作出明确
放弃继承之宣告;
如未能在此期间内表明放弃继承意愿者,将被自动视作接受
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