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针对诈骗案件的
立案侦查期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但若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可由相关部门适度延长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以确保案件调查的全面和准确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范,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于案件复杂、
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的案件,可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一个月执法期。
3、依据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以下情形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无法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一)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区且复杂程度重大的案件;
(二)属于重大且涉及组织结构复杂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涉及范围广且难度大的
流窜作案案件;
(四)
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泛而又难以取得充分
证据支持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