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工伤事故之后,尽管尚未领取到相关的
赔偿费用,但只要您已经完成了
伤残鉴定程序,那么即便是在此情况下选择离职,其本身并不会对您享有的
工伤待遇造成任何影响。
因为
工伤本应是发生在您的职业生涯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而这不因日后您的离职而受到丝毫影响。
若有单位未能按照国家
法规向您发放工伤待遇,您有权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已决定离职的受伤害者而言,他们还有权享有一笔数额可观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