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若发生借贷行为,通常情况下,其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若是配偶一同参与借款行为,比如这笔负债被视为夫妻共同之债,亦或是其
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购置房产或家庭开支等情况,才需要伴侣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债权人若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由配偶中一方向个人名义举债的行为有诉求权,应将此视为夫妻共同负担。
然而,必须排除在法律规定之特定情境之下。
因此,若仅仅是丈夫进行的借贷活动,通常情况下,妻子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除非能证明以上提到的法定的特殊情况仍然存在。
此外,如果该笔债务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在婚后予以认可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行为,那么这也可视作是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另外,如果配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也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负责的内容。
然而,若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内的债务,则不应视作夫妻共同的债务范畴。
只有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这部分债务是用作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搭建的企业运营或者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时,才可以将这部分债务认为是夫妻的
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