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项
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的瑕疵未能满足既定的规范、标准或者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然而在经过一系列修补、重新打造等措施之后,仍具备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潜力,同时也不会对其实际使用功能或者外观美感产生重大影响时,我们便可能会考虑采用“返修”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其次,当这类质量问题严重危及其承受能力的时候,往往需要实施“加强巩固”这样的应对策略来解决。
再者,如果工程中的质量瑕疵在经历了返修与加强巩固处理都仍然无法让它达到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已经无法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那么就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回工整改”来彻底修改有问题的部位。
在特定条件下,当我们发现
工程质量问题,通过修补的手段并无法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性要求,并且无法进行回工整改时,有时候只能做出“限制使用”的决策,比如对结构进行适当的卸载或减轻负荷,以避免更大损失。
最后,对于那些既不涉及到结构安全,又不会影响生产工艺的质量问题,同时后道工序还能够对其进行充分弥补的情形,或者经由法定检查机构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质量问题,我们通常都是选择不予处理的。
然而,如果在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处理后,依然难以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相关标准,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将这个项目予以“报废处理”,以此来避免更大的损失和风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