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行为发生在外籍
管辖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案犯将会在
犯罪地点接受
刑拘和服刑惩罚。
此乃依据我国《
监狱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即对于被人
民法院判以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以及
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相关的执行通知书与
判决书送至
羁押该犯人的公安机关。
而公安机关则须自接到这两份文书之日开始计算一个月的期限内,将该名罪犯移交给监狱进行
刑罚执行。
另外,如果罪犯在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之前,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者,那么可以由相关看守所承担代为执行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条规定,在罪犯只需执行刑罚之际,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需将检察机关的
起诉书副本、审判法院的裁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结案登记表等文书同时送达至监狱处。
若监狱在接收这些文件时未接收到相关材料,那么不能对罪犯实行收监;
若上述文件存在缺损或记载有误之处,作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补充齐全或作出相应修正;
如存在可能导致出现误收囚禁的情况,监狱也应坚决拒绝实施收押动作。《监狱法》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