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示,如
财产继承中的
被继承人的某一个或者多个子女,在其父母亲之前就已去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方才适用
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反之,若得悉被继承人早已被评定为已故,且认定其其中的某位
继承人已经比他/她的长辈在前离世,那么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方可允许该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来接替其亲属所遗留下来的遗产。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中明确指出,若被继承人的某一子女在他们的父或母离世之前先行离世,则其晚辈血亲有权作为其
代理进行
继承。
而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而言,倘若他们也同样在父母亲离世之前先行离世,那么他们的孩子们也就有资格以代位方式完成对父母亲遗产的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