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以
诉讼时效为视角进行审视时,如果借据中明确标志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应始自还款期次日起计算至
满二年;
倘若借据并未标明还款日期,这意味着这份契约乃是尚未明确
履行期限的合约,对于此类履行期限模糊的合约如何履行有着明确之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实际情况可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
(1)当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立即
履行义务时,若此时债务人承诺立即执行,但实际上未能兑现承诺,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何时进行催告并无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交易双方经
协商一致,达成了一份明确的履行期限协议,实际上这代表着两者已改变了原合同内容,使得原本为履行期限不明的
债务转化为了具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那么,假如债务人在该
期限届满仍未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就应当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3)假如
当事人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共识,在任意一方提出一项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应当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4)假设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将其明确拒绝,且该拒绝是基于其行使
抗辩权之上,例如,因债权人未给予债务人充足的准备时间,导致债务人不得不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正在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债务人的行动并不构成违约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该被开始计算;
(5)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寻求债务条款的履行,在债务人尚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可能会设定一段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
假如在这个期限结束之时,即使债务人尚未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债务,只需要在客观事实层面证实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亦应自此宽限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