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之后孩子的
探视权益问题,审判结果的具体呈现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并非所有同类案件中的
抚养权判决模式都保持完全统一。
实践过程中,大部分法院经常会作出这样的裁决:
赋予有
探望权的父母中的一方,每月在单数或者双数周内的特定日子中行使其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