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协议普遍包含法定的下列条款:
(一)
担保房产所承担的债权品种及其总额;
(二)
房屋产权人履行
偿还贷款的具体日期及期间;
(三)涉案
抵押物的详细描述,如名称、数量等各项基本信息;
(四)
担保责任的总范围。
抵押协议是指
抵押权人(通常为主张权利的
债权人)与
抵押人(既可能为负债人本身,亦有可能为第三方
责任主体)共同签署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正规法律文件。
为了保证
债务的按时清偿,负债者或第三方需在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无需实际变动财产的占有权,而直接将该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若在负债人未能按时返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特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权对此部分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债者或第三方有权处分的下列各类财产,均可作为抵押财产:
(一)各类建筑以及与其附着的土地;
(二)各种建设用地上的
使用权;
(三)自有海域的使用权;
(四)现有的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五)正在施工中的各类建筑物、船只、飞机器;
(六)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七)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未明文禁止作为抵押财产的其他类型财产。
抵押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将上述所有类型的财产一并纳入抵押资产范畴。
为确保抵押效力,当涉及到设立抵押权时,有关
当事人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起草严谨的抵押协议。
对于采用非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协议正式生效之日即刻设立;
但还需要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的,则尚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善意第三方产生抗辩作用。
以下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正式生效:
(1)各类建筑物以及与其附着的土地;
(2)各种建设用地上的使用权;
(3)自有海域的使用权;
(4)正在施工中的各类建筑物。《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