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往返于上班与下班过程中,若遭遇并非由其个人主要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事故所带来的伤害性事件,均应依法被视为符合
工伤范畴的法定权益。
工伤一词,又常被称为公伤以及
因工负伤,意指劳动者在进行生产劳动或是在执行本职工作任务时,遭逢
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