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认定的标准及相关因素
在法律层面上,
缓刑并不构成累犯。
累犯的特定定义为:
曾经受到过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的
犯罪行为人,且在刑罚执行完成或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且此类犯罪行为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
在前述首次犯下犯罪行为时被指控的
罪名同样必须也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然而,缓刑的特点在于,若原
判刑罚经
缓刑考验期满,便会被宣布为不再执行,而非已经执行完毕,故此,缓刑的施行并不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即可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2)确有忏悔罪行的表现;
(3)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4)宣告缓刑对其居所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需依法采取社区矫治措施。
如无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一旦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且要公开举行宣告仪式以示公正”。《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