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
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涉及到
行为人在不具备
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已宣告终止之后仍以被
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有权在一个月内进行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倘若被代理人未能表达明确意见,则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力。
在合同被正式认可之前,善意的第三方
当事人拥有
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