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指出,在教唆成年主体进行
侵权行为时,被教唆者实施的加害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应当视情形分别情况决定
责任人。
当被教唆的对象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时,依照法律规定,教唆者应与被教唆者共同承受
侵权责任;
反之,若被教唆的对象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对方
监护人均无任何过失,那么,将由教唆者独自承担其责任;
然而,若被教唆者的监护人存在过失行为,那就需要按照其过失程度,承担与其相对应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