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而言,涉及到
拆迁的事宜会需要向出租人提供补偿,因为这可能会为他们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做出金钱方面的补偿以使其受到尽可能小的伤害。
2.当被拆迁者与
承租方之间仍然保持租赁关系时,应当妥善安排和处理承租人的住宿问题,即为其提供安置住所及相关的安置补偿费用来填补场景改变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3.若是被拆迁者与原承租方之间的
租赁合同已经解除,那么被拆迁者就有权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请求,包括重置租赁用房的租金差额损失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费、设备迁移补偿费、室内家电迁移补偿费等不同类型的补偿以及任何相关损失的
赔偿款项;
其中,设备迁移补偿费则包括非住宅房屋经营所需的补偿费用。
在政府机关进行房产征用这一行为中,实际上是通过对非国有的个人财富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后再进行强制性的审判程序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的实施必须事出有因且需要满足公益需求,同时也需要
保证公平
补偿原则的贯彻。
政府机关只有在符合
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前提下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金额补偿了土地使用者,才可以依法用法定程序撤销公民的土地使用资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是相当严谨复杂的。
在正式启动程序之前必须要先实施公告公示、调研测试、公开
听证、上报审批及制定和公告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等一系列环节。
一般来说,造成
宅基地使用权消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
当事人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的
使用权将自动终止。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拆迁人在经过申请并获得司法支持后,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用任务。《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