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
拆迁之虞时,关于待拆房产是否能够成为夫妇双方共享之共有财物,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待拆宅院为夫妇共营财产,那么
物权迁徙所产生的补偿权益自然理当纳入到夫妻共有权益之中予以分割;
反之,如该财产为私人财物,则相应地,所得
拆迁补偿利益亦自然归属私人享有,无需进一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