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父母为其子女购置房产而支付款项时,此种行为应被视为对己方子女独立的赠与形式;
然而,若父母以明确无误之方式表明其对子女双方的赠与意图,则不应剥夺这种权利。
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如父母再次为子女购置房产提供资助,则应依据相关协议来处理;
如果缺乏明确的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则应将为子女购置的房产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相应分配和处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