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
非法拘禁行为持续多久,只要该行为得到了实际实行,那么即可判定为涉嫌
非法拘禁罪。
这一
违法犯罪行为是通过使用拘禁、监禁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未经合法允许地剥夺他人自由。
在此,我们要明确两点,首先,这一罪行的侵害对象是每个公民享有的
人身自由权益。
而所谓的人身自由权益,就是指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控制自身各部位的运动。
其次,这种权益仅能由法律
法规所指定的单位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剥夺,否则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至于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是
行为人出现了违规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他们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同时,该行为还需要导致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既定事实,并且这类行动通常会通过捆绑、囚禁、禁锢等手段来实现。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
犯罪主体。
总体来说,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但是,这里面又存在着两类不同的情况,即那些并未被赋予拘禁权限的人和虽然被赋予了拘禁权限却因此滥用权力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故意,过失并不构成本罪。
2、当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个体意识到自己受到拘禁时,无论时间长短,都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的问题。
若拘禁期间短暂且伴随有
暴力行为,那么便构成犯罪。
但若是没有暴力行为,那需法律告知具体的拘禁期限达到多少才可视为犯罪。
一般来说,超过24小时便可被默认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