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
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类经济补偿将根据员工在该企业所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员工在此种情况下每满一整年的时间长度,向其提供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若员工在公司工作了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视为已服务一年;
而对于那些在公司工作未满半年的员工,企业只用向他们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可。
2.如果是因为员工自己的原因不愿再
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