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评估
雇佣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需要从形式条件以及实质性条件两部分加以审慎考虑。
在形式条件方面,我们需要着重关注的是双方
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正式的
雇佣合同或者非书面的雇佣协议。
而在实质性条件方面,我们需要仔细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雇佣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呈现出一种模式,即由其中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种类的劳务,而另一方则以此向前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二,需查看被雇佣的员工是否受到雇主的直接控制、调度及监控,即探究这两者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明确的上下级附属关系;
最后,需要确定的是,被雇佣员工是否是由雇主或是雇主授权的
代理人根据某种选择标准予以挑选任命。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所述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那么就可以断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
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