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性职工享有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任意解除她们的
劳动合同。
然而,一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然具有合法权利终止同怀孕
女职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
(1)员工严重违反企业内部的
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2)对企业利益造成极大损害,表现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不当行为;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导致本职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且用人单位已经向其提出纠正措施要求,但对方仍拒绝整改;
(4)被依法判定承担
刑事责任的情况。
此外,当用人单位依法依规
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非前述情形,用人单位在处理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时,应当向其支付相关
赔偿金。
故而,用人单位对于处在哺乳期的女性员工的解雇,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而不能采取随便的方式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