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方面,总体宗旨在于,其
赔偿金额必须不低于征收方宣布启动
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同类型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
这里所指的房屋价值包括了房屋内外的装饰装潢及其附带的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
其次,关于
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当征收行为导致房屋使用者需进行搬迁时,征收机构应为被征收者交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而对于搬迁费用的具体补偿标准,则由当地相关政府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规模来具体制定。
被征收者既可选择接受
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
房屋产权置换方案。
若选择房屋
产权置换方式,在房屋实际交割至被征收者手中之前,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者按照当地相关政策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安排周转性住房。
至于支付临时安置费用的数额,则需要参照当地实际安置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予以计算。
此外,针对营业场所类的房屋征收,对于因为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将依照房屋在征收前所产生的收益情况、停产停业持续时间等关键参数加以综合考虑,从而确定相应的补偿额度。《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房屋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还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一些补助和奖励。